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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一
高等学校招收的保送生、有实践经验青年、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等职业教育班等形式的单独招生,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二
2017年全国高考将于6月7、8日举行,目前,河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已经公布,下面百分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规定》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6〕32号)文件要求办理。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录取不报到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各级招办要完善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校验等办法,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以上招生部门和当地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体检医院(医疗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告知考生,并由其本人确认签字。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委会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4.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5.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省招委会和教育部。
16.考试必须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招办批准。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17.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是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为750分。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招办组织安排。
18.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的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考生听力成绩作为单列的一项成绩在投档时提供给高校参考;在平行志愿投档中,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分别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进行排序。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工作。
19.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6月7日 | 语 文 | 数学 |
6月8日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 外语 |
20.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21.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市、县招办指定地点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也可在省招办公布的网站上查询本人成绩。
22.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3.考生答题卡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要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内高校按照教育厅要求,通过“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核定系统”按时上传招生章程待核定申请材料;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5.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均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核对系统”填报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我省招办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高校网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便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传送招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高校主管部门核定、与国家及我省规定不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27.考生志愿分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含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直招士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专科)和高职高专批等批次。
28.考生志愿在网上填报,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6月25日—28日,填报提前批(含艺术、体育类专科)、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专升本志愿和对口招生志愿;第二次在7月2日—7日,填报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第三次在7月9日—13日,填报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志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并保存,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后,须履行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即:由县(市、区)招办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并存入考生档案。志愿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9.考生依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院校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志愿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其考生填报。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30.填报农村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我省规定的相应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认定。
民族预科班志愿在相关批次单独填报,经省招办审核、公示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的1个民族预科班学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等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中,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规定的定向志愿栏中;在设有第一志愿的`顺序志愿批次中,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相应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栏中。学生录取为定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在志愿签字确认时同时递交定向西藏就业保证书。
31.自主招生考生志愿设置在本科一批,已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含参照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专项计划”资格合格考生),可以填报1个相应自主招生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已取得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报考资格的考生,所选报的与其资格对应的高校均须填报在自主招生志愿栏内。北京师范大学自主招生志愿须填报在提前批第一志愿。
32.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高专批均实行平行志愿,本科一批可填报1-6个高校志愿,本科二批可填报1-9个高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可填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科提前批第一志愿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可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在提前批志愿中,考生只能从体育、艺术、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司法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中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专科提前批不同类别也不得兼报。
专设军队招收飞行学员(简称招飞)志愿,海、空军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之前录取。如军队招飞未被录取,考生仍可参加提前录取批次的军队、公安、司法、民航及其他院校的录取。考生选报海、空军招飞志愿应与省招办明确的海、空军招飞区域相符。
33.艺术类考生志愿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专科批次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34.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条件的考生可以重新填报志愿。
35.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6.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军队招飞安排在提前批次之前录取。体育和艺术类本科(其中艺术类本科分为a、b两段,原则上,b段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其他高校为a段)、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类专业、司法类专业、航海类本科专业、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类、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评价模式招生的高校(专业)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经教育部批准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参加提前批录取;“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一批录取;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二批录取;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科二批同时录取,兼报普通类者,体育、艺术类在先,兼报的普通类在后,依录取进度进行;直招士官、航海类、空中乘务等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无特殊要求的普通类专科专业均参加高职高专批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学校如有特殊需要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
37.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
38.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批次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免费医学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9.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40.省招委会根据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分别划定艺术及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投档比例,省招办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1.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提前批次的军队、公安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类院校(非艺术、体育类)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一般省外普通高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确定,省内高校和军队院校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10%,后续补充投档按计划余额1:1投档。
42.自主招生志愿投档时,根据入选资格考生(含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模拟投档线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三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工作。
(一)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号)、《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7号)、《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执行。各地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进行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政策,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中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二)考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生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信息,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高考志愿表、体检卡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电子档案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以及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信息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影响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要加强考生在报名、考试等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六)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二、招生体检。
(一)报考高等学校(含单考单招)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二)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6〕2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三)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录入数据的完整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以及异常数据的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四)对各体检医院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以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结果作为最终裁定。
(五)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七)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一)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安排生源计划。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各类招生计划数总和不得超出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量。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进行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和招生计划的编制。在我省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必须编制广东分专业招生计划。除按教育部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未经我省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属地在广东省的高等学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各高等学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同时上报。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和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省内有关市属高等学校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三)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四)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招生信息,特别是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阐明。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制定的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五)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学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六)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艺术”版(含音乐、美术),“理科、体育”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版三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七)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八)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和使用,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九)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
四、考试。
(一)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外语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
(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和美术类,各类专业的考试科目分别如下:
文科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专业: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体育类专业: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体育术科。
音乐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音乐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音乐术科。
美术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美术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美术术科。
(三)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的满分值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满分值各为300分。考生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组成,满分为750分。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满分值各为300分。
(四)2017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础上的统一考试制度。2017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六门学科。其中,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上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5分以下不给等级。
(五)高职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考试科目为:2017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各科满分值为100分。
(六)普通高考英语科考试分别进行笔试和英语听说考试。其中,英语听说考试实行计算机辅助考试,考试时间约30分钟,试卷满分60分。英语听说考试计入英语科总成绩,占英语科总分(满分150分)的10%。
(七)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和高职(专科)音乐、美术专业以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统考涉及的音乐类、美术类专业,须使用省统考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成绩。省统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可直接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经批准也可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由院校另行单独组织考试。
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应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经批准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八)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有意愿升学的考生可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九)“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
(十)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笔试)、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我省英语(听说考试)和体育、美术、音乐术科考试、“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的制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十一)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考生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十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各高等学校、各地市教育局、各普通中学应按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加试卷评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选派的评卷教师实现科学管理,确保所选派的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十三)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五、考风考纪。
(一)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8号)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1号),维护考试的良好秩序,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良好考试环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市、县(市、区)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市、县(市、区)也要派出巡视组加强对本辖区高考工作的巡视督查工作。
(三)加强监考员队伍建设。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有关的考试工作。要认真抓好对主考和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监管和奖惩机制,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制止和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的监考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主考、监考员坚决予以撤换,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点,取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资格。
(四)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在考试前对考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风考纪教育,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教育动员大会,对考生进行广泛深入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违纪舞弊处罚警示教育;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携带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要积极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团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作弊的行为;省、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舞弊举报电话,各考点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五)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要严肃提出警告,如实登记,并由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名。考试结束后,对违纪作弊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提出的处理初步意见对违纪作弊考生做出成绩处理。评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评卷教师、评卷领导小组认定后,将违纪作弊考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通报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市级考试机构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违规考生处理情况的通报》,签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发放给考生本人。
(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把试题保密工作作为普通高考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及利益关系人参加当年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当年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七)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考点的建设,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考点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按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身份识别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我省各考点各试室都须配置金属探测仪,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违纪作弊行为。
(八)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九)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强化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评估制度。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学校的单考单招考试(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术科考试以及高职自主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六、填报志愿。
(一)2017年我省在文科类、理科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和第三批专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其中,本科层次院校,第一院校组志愿设a、b、c、d、e、f、g七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第二院校组志愿设a、b、c、d四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专科层次院校,第一院校组志愿设a、b、c三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第二院校组志愿设a、b、c、d、e、f、g、h、i九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选项。
(二)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含文科、理科)、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少数民族班、预科班的各层次招生院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暂不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三)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的录取与高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所在批次的录取同批进行。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其中,报考第一批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兼报提前批所有批次本科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艺术类考生在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时兼报音乐类和美术类校考专业,只能单独填报音乐类或美术类校考的专业志愿。填报艺术类省级统考本科专业以及填报在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本科专业,考生省级统考术科成绩必须达到相应类别的术科资格线。体育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
(四)符合《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6〕61号)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专业时,必须在本科相应批次的“少数民族”栏目中填报有关院校及专业。报考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的院校时,必须在“各类预科班”栏目中,根据本人的成绩与公布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相关的院校及预科专业。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班中只能填报一个批次一所院校。
(五)“各类预科班”志愿可填报少数民族预科班、“三侨一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符合多项资格的考生只能填报其中一类一所院校志愿。
(六)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考生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志愿填报。
(七)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网上确认后,应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志愿表,考生当场签字。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和由他人代为签字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志愿信息一经网上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八)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按规定填报相应层次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等学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学校志愿无效。
报考第一批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报考第三批文科类、理科类专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须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参加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九)“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单设批次、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的录取办法。各实施区域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中学要做好宣传、解释、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积极填报,要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严防造假、杜绝造假。相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计划编制和录取工作,确保完成专项计划招生任务。
(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实行单独志愿、单独划线,在定点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结束后按专业志愿投档的录取办法。有志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且高考成绩分别达到省招委会划定的本、专科定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的“农村卫生定向”栏目中填报相应院校志愿。被录取考生须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1号)要求,与相关市(县、区)签订培养协议。
(十一)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统一录取。
(十二)报考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单考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为: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高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最低要求为:报考文理科专业的,相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均须参加相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考试且至少须有两门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十三)参加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且相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均须获得等级,并至少须1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十四)当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征集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参加征集志愿,组织相关高等学校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十五)高等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十六)符合相关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以及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应在志愿表的“自主招生”的相关栏目中填报一所相应高校志愿。未在该栏目中填报对应高校志愿的考生,不能按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以及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类型录取。
(十七)报考军队、武警、公安、司法院校以及国防生的考生需按相关要求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并在提前批填报志愿。
(十八)各批次各科类高考志愿设置及填报要求另文通知。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四
报考军事院校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82年9月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报考公安部所属院校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报考中等专业学校,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0年9月1日后出生)。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持有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4月25日至26日,逾期不予办理。
报名地点:应届毕业生到本学校所在区(县)指定的地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由本学校通知。需跨区(县)报名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按要求报名;社会青年原则上在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报名;在职职工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
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社会青年及在职职工须持本市户口簿(在职职工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报名考试费,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领取表格,确定自己应试的外语语种和所报科类,科类划分为:文史类、理工类。
考生报名时所需用的照片,一律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摄像采集,各报名单位和考生要积极配合。
报名时,考生本人要填涂报名信息卡和填写报名登记表。填写时既要准确,又要规范。
因公集体长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职工及其子女申请在京借考,应首先征得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由现工作单位征得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把借考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考试结束后,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把借考考生的试卷及全部材料密封,通过机要部门及时寄往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在外地读书的本市户口考生须回京参加高考。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报名、填报志愿,并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各种照顾对象应在报名前办理相应证明手续,办理手续时间及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底前在校内张榜公布。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五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1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相关政策说明。
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四)报名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缴费和现场报名资格确认三个阶段,具体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22号)执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12日12∶30至15∶30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如果考生对本人体检结果有异议,须在体检结果公布查询之日起两周之内,通过报名单位向所在体检医院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医院根据情况安排复检,如考生对复检结果仍存异议,可通过体检医院或区招办向市体检中心提出终检申请,由市体检中心进行终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三、考试与评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托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一)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课程)、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精品课)、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高考(精品课)满分750分。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日期6月7日6月8日
上午9:00—11:309:00—11:30。
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3:00—5:003:00—5:00。
数学(文/理)外语。
(三)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文/理)、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网上评卷。
(四)成绩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高招办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五)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招生计划。
市高招办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下载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整理形成《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除教育部规定可以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市高招办不予接收和公布。未经市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16〕1号)文件规定,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院校应分区投放“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同一高校不同区、科类、专业之间的“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不得互调;录取时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进行院校内专业调剂。根据教育部有关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相关精神,北京市属部分本科高校在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投放“农村专项计划”,该计划只招收户籍和学籍均在上述区的农业户口考生。
五、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须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市高招办在《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同时向社会及考生告之在京招生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志愿填报。
考生要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招生政策规定后,按规定时间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依据《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志愿分本、专科按录取批次顺序填报。
(一)本科志愿。
1.志愿设置:本科招生高校按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四个批次依次录取。
本科提前批按a、b、c三段顺序依次录取,每段均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高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等院校(专业)在a段录取;“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原则上在b段录取;“农村专项计划”在c段录取。
本科一、二、三批均为平行志愿,分别可以填报6所平行志愿高校。
以上每个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考生填报时须注明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本科提前批b段不设“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高校自主招生选拔、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单独设置特殊类型志愿,考生可填报1所志愿高校,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束之后本科一批录取开始之前进行。取得资格认定的考生,须将资格认定高校填报在该志愿中,方能享受相关特殊类型招生政策。
2.填报时间:6月25日8时至29日20时。
(二)专科志愿。
1.志愿设置:专科招生高校按专科提前批、专科普通批两个批次依次录取。专科提前批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志愿高校,每所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专科普通批为平行志愿,设置20个志愿高校,每个志愿高校设置1个志愿专业。
2.填报时间:7月31日8时至8月1日20时。
(三)征集志愿。
录取期间,按考生已填报志愿录取结束时,如当前批次高校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征集考生志愿。
1.志愿设置:本科提前批a段(b、c两段不设置征集志愿)、专科提前批征集志愿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高校;本科一、二、三批征集志愿均为平行志愿,分别可以填报5所平行志愿高校。以上每个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专科普通批征集志愿为平行志愿,设置10个志愿高校,每个志愿高校设置1个志愿专业。考生填报本科各批次征集志愿时须同时注明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2.填报时间: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及录取在下一批次录取开始前进行。录取期间,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间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发布。
七、录取。
高校在京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市高招办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招生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一)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二)投档规则。
高校应结合在京招生计划数及生源分布情况,在市高招办规定时间内明确本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并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市高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若高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对未完成计划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本科平行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高校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高校,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投档条件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校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专科平行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高校专业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会考成绩符合要求且有计划余额的高校专业,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高校该专业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专科批次录取采取高会统招形式,即招生高校根据各专业培养需求从会考备选科目中选定2或3门确定成绩等级要求,会考备选科目为:历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8门,考生会考成绩必须满足所报专业要求方能投档。
录取过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考生已填报志愿的录取,如有高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录取和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有关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
(5)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5.下列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
6.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区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于4月中旬开始在区招办网站和校园显要位置公示照顾对象名单,公示信息要保留至8月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6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四)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六)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高校须将在京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市高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市高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介质档案,纸介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必须与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八)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八、特殊类型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型,这些类型招生均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28号)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1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在京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27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6〕4号)文件执行。
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5号)文件执行。
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招生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考考生须参加政治考核和军检,具体安排以2016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通知为准。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选拔、保送生和飞行员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高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课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六
做好20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开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填报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招生工作需要作出规定。考生志愿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设计。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报考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区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七
33.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4.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5.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36.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非艺术类)。
(1)军队招飞安排在本科提前批之前录取。如军队招飞未被录取,考生仍可参加提前录取批次的军队、公安、司法、民航及其他院校的录取。
(2)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体育类、军队院校、公安类(本、专科专业)、司法类(本、专科专业)、航海类本科专业、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类、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评价模式招生的高校(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经教育部批准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
(3)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在本科一批之前投档录取。
(4)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
(5)参加本科二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除参加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录取的院校和专业之外的其他高校本科专业。
(6)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
(7)参加高职高专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其他无特殊要求的普通类专科专业。
37.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学校如有特殊需要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
38.艺术类本科录取依次为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a段、艺术本科b段。原则上,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高校)、可不编制分省计划的高校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提前批录取;艺术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公办高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a段录取;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b段录取。
39.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分别划定艺术及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
40.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投档比例,省招办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1.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本科提前批的军队、公安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类院校(非艺术、体育类)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一般省外普通高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确定,省内高校和军队院校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10%,后续补充投档按计划余额1:1投档。
42.特殊类型招生志愿投档时,根据入选资格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高考成绩总分、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进行投档。
43.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高专批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即:由高考成绩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绩,按排序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排序。
省招办按计划数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况,高校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见,省招办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招办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录取后,未录满的计划向社会公布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原分数线上征集;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后,根据计划余额和生源情况进行补档。
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5.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6.下列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参照执行;入选国家“****”和省“****”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照此条执行)。
47.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予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9.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5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批次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免费医学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1.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52.对各批(不含艺术、体育等提前批)第一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以及报考军队院校飞行与指挥专业的检测与政审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生源计划时明确意见,我省将随生源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省招办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给录取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56.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学代管。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招办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办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各级招办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省招办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办将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新生,按国家规定执行。
5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本校核发的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省招办根据高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填报志愿是考生自我承诺与高校的约定,对于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考生,当批次录取电子档案停止运转;对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下一年报名参加高考将限制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在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允许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不超过2个。考生履行志愿约定情况将如实记入其个人电子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省招办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录取结束后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录取数据库(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依据。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我省本、专科层次招生均不组织补录。
61.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办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八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注意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进行处罚。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九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考生,学校应于当年11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十
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7.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8.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9.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级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0.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6.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4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十一
7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学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由省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规定。
72.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十二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5.省、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本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21.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十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生的毕业鉴定作为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依据。社会青年由街道(乡、镇)负责考核其毕业后的表现,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5月10日至25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既往病史是指《体检标准》规定为不能录取的疾病),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7月11日-13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体检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分数线按学校招生计划与报考人数1:2.5倍划定。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时间定于7月31日上午8点至下午4点,地点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医院商定。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最新篇十四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5.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