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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管理办法实施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发票(收据)开具
第三条 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开具对应的发票(收据),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
第四条 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发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存根联等证件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购买发票卷,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税务事项的专人办理。
(二)外出经营领购发票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遵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条 开票申请和审批
经办人应填写《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发票(收据)申请单按发票开具要素填写申请信息。
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后,后附合同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财务处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第六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向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七条 禁止发票(收据)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
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八条 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九条 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抬头要写明受票单位的全称,不得简称,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发票(收据)上填写的购货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第十一条 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第十三条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四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规定》(国
税发〔2006〕156号)开具。
第三章 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发票(收据)应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需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十七条 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第十九条 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第二十条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盖“作废”章。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其管理及销毁方式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应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专柜保管好。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中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处负责人,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人员监交。
第四章 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并且指定专人报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内部收据使用后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发生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
2、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3、销货清单
附件:
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年月日
申请人: 领票人:
审核人:
批准:
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年月日
申请部门:
单位:元
审核人:
批准:
申请人: 领票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销售方名称:
备注:开增值税发票,购货方要求提供销货清单时填写。
收据管理办法实施篇二
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及收据等方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收据的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发票、收据的印制或领购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印制。
第六条
印制发票、收据必须提供印制票样、数量、每本份数、联次颜色、编号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印制发票除需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发票、收据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票据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票据,并在误填的票据上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
3.如有票据开具后因收执方不索取应单独保管。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缴款单位(人)如实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相符。8.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9.开票人和收款人应在发票上填写全名,不许只写姓氏。10.尽量做到开票人和收款人的分离。
11.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和收据,存根联应始终为整体。12.作废发票应所有联次齐全,已撕下的联次应粘贴在一起,不许缺少联次。
第十条
票据的开具时限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同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收款后应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十二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许跨页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第十四条
发票和收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查明原因,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呈送主管税务机关,且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设专人专柜负责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七条
空白收据管理制度:
原则上除财务部外,其它部门或人员不得携带空白收据。但为方便有关部门或人员灵活、机动清收账款,不误时不误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使用的所有的空白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购回、统一保存、统一管理,并对空白收据实行分类及连续编号。
2、设立空白收据分类专用领取登记薄,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空白收据,必须在登记薄上按照规定项目,填写收据起止号码、领取本数、领取人及领取时间。
3、领用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在财务部登记册上登记时间、数量、号码、部门及领用人,以备查对。如有差错,交回处理。
4、空白收据为代收款收据,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款收回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另开收据给代交款人,代交款人将收据贴存至本人携带的空白收据相应联上,以备查证。
5、公司的票据使用实行换领管理办法,即领用者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缴回财务部门核销以后,再领用新的票据。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相应地,保管员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6、凡书写完毕或其它原因缴回收据时,在专用登记薄上填写缴回本数、作废张数、缴回时间及缴回人。
领用者缴回收据时,事先对收据存根进行金额合计和核对,并在收据封面上签注交回时间,对作废收据单独进行金额合计,并由缴回收据人在封面上签字,借以保证空白收据的不流失。
7、领用收据的部门及人员如因机构变动或人员工作变动,需在变动前到财务部交回收据并结清核销。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和涂改及相互串用各种票据。如果票据发生意外,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人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收据管理办法实施篇三
陆司字 『2012』01号
签发人:
收款收据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加强收款收据管理,规范收款收据的购买、保管、领用、使用、查验、存档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收款收据的适用范围
收款收据是基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需要,用于证明收取款项发生的时间、金额及内容的收款凭证。收款收据只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各种业务,具体包括收取的押金、归还个人借支及退还多余出差借款,各种服务费、加工费、货款等。
三、收款收据的管理
1、收款收据的购买及领用登记
收款收据由资金结算部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对收据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各种收款收据得到合理和有效的使用。
1.1 收据管理人统一购买标准的收款收据,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购买收款收据。
1.2 收款收据购买后,按收据号码登记《收款收据台帐》。
1.3 收款收据原则上仅限于出纳领用,根据公司的情况,其他人员也可以领用。
1.4领用收据时,填写收据领用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收据管理人员按照审批完毕的申请表发放收据,并登记《收据领用台帐》。
2、收款收据的使用
收款收据开具时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规范开具。
2.1全部联次开具须保证一致,不允许撕下单联开具,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作废时必须保存全部联次,并在每联上填写“作废”字样。
2.2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收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2.3开具时必须注明收款方式(现金或转帐,转账注明银行名称)。2.4销售人员和客服人员领用收款收据仅限于收取设备款和配件款时开具。收款时,根据收款金额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接收现金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
2.5对所领取的收据要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代开、外借。
3、收款收据的回收
收据领用过程按“交旧换新”的原则办理手续。
3.1收据领用人员对已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在开具后15日内交回,未开具的收据应在领用后45日内交回资金结算部。
3.2收据领用人员离职时必须上交剩余的全部收据,并由收据专管人员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否则不能办理离职手续。专管人员应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收款收据。
3.3每季度最后一周由会计管理部指定人员对资金结算部收据管理人收据回收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并出具报告。
四、处罚措施
1、领用收据的使用最长期限为45日,逾期不交回者每月从工资中扣除500元,直至交回。
2、对于丢失的收据,除每份收据处以2000元罚款外,还要由丢失人写出详细的书面说明进行备案,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由丢失人进行保证和承诺,并通报批评。
3、对于交回收据时,不能上交相应的存根联和记账联,收据领用人要及时提供该份收据的填开情况,会计管理部派人员直接到客户处进行核对,并由收据领用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
4、由于个人原因错开、丢失收据等情况造成公司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会计管理部
六、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收据领用申请表
部门经理:管理会计师:
备注:
1、验旧领新,领用收据时,需要收回上次领用全部收据的记账联和存根联。
2、收据最长使用期限为45天,超过45天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此表为非财务人员领用收据时填写
收据领用申请表
部门经理:管理会计师:
备注:
1、验旧领新,领用收据时,需要收回上次领用全部收据的记账联和存根联。
2、收据最长使用期限为45天,超过45天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此表为非财务人员领用收据时填写
收据领用台帐
收据管理办法实施篇四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发票(收据)管理。
第二则发票(收据)的开具
第3条 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
第4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第5条 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收据)。发票(收据)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单证并获取开票或结算清单,开票额不得超过结算金额。
第6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7条 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8条 禁止发票(收据)的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的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上盖“现金收讫”章。
第9条 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10条 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11条 发票(收据)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
齐全。
第12条 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13条 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第14条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15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
第三则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16条 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17条 发票(收据)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
第18条 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19条 建立发票(收据)领用存登记簿,每次领用时须及时登记领用的发票(收据)的编号范围、领用的本数,并有领用人签字。
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须
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20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擅自扩大发票(收据)使用范围。
第21条 发票(收据)实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项检查。
第2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
第23条 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第24条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25条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其管理及销毁方式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26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财务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27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四则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28条内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29条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30条 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附则
第31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32条本规定自 2012年 9 月01日起执行。
第33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湖南中庆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
收据管理办法实施篇五
收据管理办法
收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收据管理,规范各项收款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据的领用
收据是会计的重要原始凭证,由财务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帐簿登记收据的购、用、存、销数量及号码。
1.基本领取数是一本,销售部业务员可根据各自分管区域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
领取数量。例如:业务量大的可带一本,一般的带5-10份,少的带3份。
2.收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收据时须交回原领取的收据。旧收据
未交回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收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
3.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二)收据的开出
1.开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具日期、收款内容
或项目、金额大小写等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2.收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应整本连号使用。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并加注作废记号。
(三)收据附联的传送
第一联:财务
第二联:客户
第三联:存根
(四)相关处罚规定
销售员在领取收据后应妥善保管收据,以防丢失。
1.对于因疏忽大意丢失的收据,销售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如延迟通知财务部,事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务员承担。
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收据核销,应责令其及时核销并停止其继续领用收据。
3.收据管理员和使用人员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收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
担相应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