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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篇一
太原市小店区国税局:
我公司是经太原市工商局注册,于2009年3月18日成立,公司位于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1号1102室,公司电话7028505,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补儿。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郭补儿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55万元,占注册资本55%;山西大越科贸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45万元,占注册资本45%。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子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网络布线;计算机硬件及耗材、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建有总账、明细账、分类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销项税、应交税金、本年利润等。公司现有员工14人,设有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业务部。
我公司20111至9月实现销售收入793048.79元,实现税金4143.28元,本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销售额98888.92元,作废增值税专票1份;开具增值税普票28份,销售额694159.87元。
司合同总额40%的货款106.8万元,同时我公司需向山西移动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我公司所购增值税专票为千元版,对方明确不予接收,特申请将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待此项业务结束后再恢复为千元版,望贵局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2011年10月8日山西信轩商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篇二
丰润区国税局: 某………公司是……年….月…….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月…….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年……月….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地址在……,法人代表…….,现有职工人数……人,企业主要经营…..、……、…..、…..等销售。我公司……年….月….日经该局批准核定每月使用25份(万元或十万元)增值税发票,从-------年----月-----日------年---月---日共使用(万元或十万元)增值税发票-----份,平均月使用----份,平均单价----元,共计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实现销项税-----万元,应纳增值税----万元。
我公司由于业务量增大,现已与------等公司签定销售合同----万元,原每月----份已不能满足我企业业务需要,现向贵局申请每月领购-----份增值税发票。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篇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1.概念
2.联次
3.内容
4.特殊性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联次
票头部分
票体部分
票尾部分
其他
3.内容
票样
4.特殊性
抵扣凭证
等同货币
内容充分
违反重罚
比对
销
购
领购
开具
认证
抵扣
保管
法律责任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
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领购资格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领购,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行为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述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1c卡。
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办税人员携带《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和《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到指定机构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领购。
2.防伪税控系统领购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分为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 或 金税盘和报 税盘
税控盘和报税盘
通用设备:电脑、打印机
2.防伪税控系统领购
抵减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从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防伪税控系统领购
办理好购买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的手续,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及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发行的手续。
办理票种核定所需资料如下: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3.票种核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 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分为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千万元和亿元等。
审批权限:区县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4.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限额申请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后退还)
4.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空白金税卡和ic卡(金税盘或报税盘)的初始发行。
载入信息包括: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5.初始发行
首次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
6.发票领购
日常领购
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验旧购新
所需资料如下:
(1)《发票领购簿》
(2)有需缴销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3)填开作废的发票必须携带所有的作废联次
(4)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税控发票销项情况统计表》。
领购发票
办理验旧手续后即可购买发票,购买发票所需资料如下: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开具范围
二、开具
(1)开具正数专用发票:
(2)开具带销货清单的专用发票:
2.开具流程
(3)开具带折扣的专用发票:
(4)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2.开具流程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5)不得按购买方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开具要求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销售旧货或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
4.不得开具的情形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开具后当月需要作废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作废方法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5.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系统对发票密码区的密码进行解密,还原为构成发票内容的要素,将解译信息与明文进行比对。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三、认证
解密比对
发票代码:1100001140
发票号:00331430
销方纳税号:***
开票日期:2000年01月27日
购方纳税号:***
金额:74059.83
税额:12590.17
1100001140
00331430
2000年01月27日
***
***
74059.83
12590.17
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认证期限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逾期认证处理
(1)自行通过认证系统认证
(2)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认证方式
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抵扣期限
四、抵扣
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丢失的处理
(1)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前已认证相符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前未认证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丢失抵扣联前已认证
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抵扣联前未认证
(5)丢失发票联
购买方可以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保管期限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保管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篇四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票: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个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通常用于工业企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要进行实地核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⒈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⒉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⒊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开具范围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开具要求
⒈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作废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即时作废:在开具的当时作废。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
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当月内)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开具的次月内)
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次增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篇五
(公司全称):
1、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增值税的管理规定。对本人承包项目经营、采购、施工和财务等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措施严加管束,保证本人承包经营项目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财务核算健全和税务资料准确,确保以上人员在涉税实务上的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上述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除应由上述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人愿意承担其余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人确保承包经营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考核施工工程合同为准,保证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
3、本人确保自身承包经营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和合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每个工程的成本相对应,进项税额合法抵扣销项税额,确保成本核算符合税务机关和公司的规定要求。
4、在本人承包项目经营期内或终止承包项目经营期后尚有未完工工程施工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人确保依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合法有效,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法律规定和公司在涉税实务及财务处理上发生任何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等民事责任,另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篇六
王典典
[摘 要]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并存的流转税征税体制。2009年,我国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性增值税。与此同时,我国实行了“凭票抵扣”制度,即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当月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这样做,一方面简化了征纳计算,提高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专用发票也为企业骗税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文将通过对虚开增值税行为的原因、流程的探讨,并据此为税收管理提供建议,已达到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维护国家的税款安全的目的,进一步维护税收的效率和公平。
据统计,仅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5.9 万户,发现问题的就有52.6 万户,查补增值税总额达162.3 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现行的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仍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国家增值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他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目的的,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或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里的“虚开”狭义上是指开票金额不实;从广义上来说,凡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均为虚开,包括主体不符、金额不符等,即票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刑法》第205 条第4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四种表现形式(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另外, 法律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 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由此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一般涉及两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开票方和受票方。这种行为的实质个是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便形成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博弈的局面。如果这种局面不能被很好地控制,就很可能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第-1-1 页
分环节未实现机动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流程:申请—领购—保管—使用—认证—抵扣,虽然我国已经在发票的“使用”和“认证稽核”阶段实现了机动化,但是在其他环节仍然是人工管理,这就使不法分子偷税漏税有了可能性。
额999万余元开出,每份能抵扣税款145万余元,4万份发票共计可抵扣税款581亿余元,其危害之大可以想见。
专用发票,就形成了专用发票的需求方,如此需求与供给的碰撞,就形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市场。最终,所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国家税款的流失。
守,不注重通过对比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辨别发票真伪,更有甚者更不住利益的诱惑,与不法分子联合密谋,为其大开方便之门,危害国家利益。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可以通过违反规定降低一般纳税的认定标准、盗用密码为企业多发售发票、违反规定为不法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偷逃税款。
税链条断裂。这不仅影响了税款征收的效率,还违背了“实质课税”的原则。有些企业有实物交易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必须全额缴纳销项税额;部分企业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及时认证,虽有票也不能抵扣;我国大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大多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能领用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这严重地阻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法国税务专家罗伯伦说:“增值税的抵扣制像一个人的血液循环系统,抵扣像心脏促使血液流动,如果不抵扣,就如同一个人的血液循环系统被堵塞了。抵扣是增值税的艺术所在,一个抵扣不完全的增值税制不是真正的增值税。”由此可见,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②
上述所有的客观因素都成为了滋生“偷税苍蝇”的土壤,都为虚开增值税装用发票提供了动力和可能。
事物和行为的产生必然是因为社会上对它的需求,同时需求的增长又推动了事物的发展。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所有一切活动都以盈利为中心。当然,在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成本和费用,税收也是其经营活动中一块较大的支出。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企业要想获得更高的利润,就只能通过降低成本的方式,偷税漏税也就成了企业惯用的一招。那么,除了利益动机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呢?回答是肯定的。分析可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的利益动机。上面我们已经讨论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代开单位(出票方)和虚开单位(受票方)两方。可想而知,由于虚开带来的经济利益必然有双方共享,可见虚开实质结果是代开单位和虚开单位瓜分国家利益的行为。一方面,代开单位可以此获得高额的代开手续费,代开的金额越高,获得手续费也就越高;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代开累积销项税额,获得专用发票的增版增量。而虚开单位则利用非法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抵扣收益。第二,虚开双方的侥幸心理。近年来,尽管我国不断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和刑事处罚力度,但虚开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在看到许多虚开单位依然安然无恙之后,所以便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太可能被发现。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当然,这和我国的税收国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流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必然有利益的往来,而这种利益往来必然有它的渠道。随着现代银行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转账的流程可以完全被记录,即我们可以通过企业的账户信息来查找企业的非法交易,这其中也包括通过非法虚开增值税得到的收入或支出的费用。许多企业了解银行转账的这一特点,所以非法企业为了规避有关部门的查处,大多选择现金交易。由于现金交易不具备账务往来的记录,所以有关部门也难以发现非法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交易双方的交易方式和流程如下,但不仅限于此:第一步,代开企业一般有自身的经营业务和真实的交易,所以他们还会利用自己的真实交易来掩盖自己的代开行为。在日常的交易中,有许多购买人不索要发票,特别是零售企业,而销货方对这部分交易额暂时也不入账,等到代开发票时就以这些真实交易为依据,为非法行为带上“真实”的面纱。第二步,部分虚开企业为了扰乱稽核人员的视线,伪造真实业务交易的假象,通常会把“购货款和增值税(进项税)”全额转入代开企业的账户中。第三步,关联方参与资金流运转,掩盖资金原路返回的真相。代开单位需将收到的全额资金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返还给代开企业,直接转回有很容易引起交易不实的怀疑。于是,交易双方就选择让代开企业以借出款或往来拆借的名义借助虚开企业关联方的资金账户来收取回款,此做法完善了账面往来,使人难以一下分辨事实,达到了掩人耳目的目的。第四步,当虚开单位以虚开来的专用发票登记入账时,会根据发票内容填制入库单作为原始凭证,并登记存货明细账。而代开单位在开出发票时,也会配以出库单,并登记库存商品明细账。非法交易的双方通过这样的曲线路径增加了执法机关的稽核难度,帮助自己逃脱制裁。
税人通过财务、税务等政策漏洞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因此,为了防范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可从制度、心理、作业流程和方式、人员管理层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制度层面
管理制度③。所谓“身份证”管理,是指一般纳税企业到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得到一个身份证号,与并企业唯一对应。税务机关将这一号码应用到发票的编号当中去,在稽核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名称”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不实票据。通过这种“一对一”的管理,就可以避免增值税发票“专用”变“通用”的问题。
(二)心理层面
就纳税企业而言,通过以上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纳税企业之所以有代开和虚开行为是因为利益的驱动和侥幸心理。针对这个方面,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对纳税人进行依法纳税的教育,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意识,通过对纳税表现良好企业的奖励和偷税漏税行为的严厉打击,激励企业依法纳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法律制度教育,让纳税人了解到偷税漏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企业今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让其认识到偷税漏税的巨大成本,从而形成企业自觉自愿纳税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就税务人员而言,税收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是征税活动中的唯一能动主体,因此税收人员自身的素质就与征收效果密切相关。树立税收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心,强化税收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因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损公肥私而造成的稽核漏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作业流程和稽核手段
1.加大机动化作业的程度,减少人工管理环节。针对发票“申请—领购—保管—使用—认证—抵扣”流程的每个环节,开发出一套软件,负责对该环节的管理,使整个流程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降低被不法人员人为操纵的可能性。
2.稽核要从根源查起,透过现象看本质。税务机关稽核可以针对:(1)企业的购销库存帐。对于购买的发票来说,企业并没有实物交易,如果对企业的库存进行盘点就很容易发现企业的“无根之帐”,即只有账目没有货物。同样,虚开企业虽然为虚开发票附上了出库单,但也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库,实物盘点也行之有效。(2)企业的资金链。
4与关联方企业樟木结合排查法,检查是否有资金的曲线交易。关账目○(3)检查企业的购销合同以及长期往来账户的合同。一般而言,为虚开发票而签订的购销合同比较简单,或者根本没有合同。与此同时,还要结合资金链往来合同一起查看,因为代开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后也有可能将回款直接打回虚开企业。(4)查资质。如果企业自身的交易有一定的资质或特殊性,虚开企业在寻求代开(包括代收)时,也会找到具有相同资质的企业。因此,检查企业的资质也是一种十分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汤莉燕《浅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税务研究》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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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连玉,单颖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改进意见》,《法制与社会》2008年10月(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篇七
我公司北京乐道礼业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立于
2010年06月21日,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归属于朝阳区国税三所管辖,税务登记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17%。
月-20 年
月累计销售额
万,尚未开具出
份。
特申请贵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办理为盼!谢谢!
北京乐道礼业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篇八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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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您好:
“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2010年5月24日发现,已过规定认证抵扣期,因此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可凭您单位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帐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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