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
第二章 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条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2〕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以下6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新闻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2〕7号);
二、《关于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补充规定》(穗府办〔1993〕60号);
三、《印发〈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3〕81号);
四、《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6〕37号);
五、《转发国办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8〕59号);
六、《印发<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0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新闻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府新闻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政府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新闻工作是指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通过媒体进行政务新闻报道的活动。
三、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办理。
四、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选定。
1.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有关人员担任。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由其主要领导指定。
(二)新闻发言人职责。
1.单位需要对外进行宣传和发布的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新闻或进行宣传。
2.规划本单位新闻发布的具体内容、时间等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3.单位重大宣传报道的组织策划和实施。
4.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发布新闻和宣传口径须与市政府口径相一致,并对市政府负责。
5.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负责对本单位新闻联系人工作的指导、培训。
(三)新闻发言人例会制度和内容。
1.例会制度。
(1)新闻发言人例会召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2)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有关新闻发言人会议。
2.例会内容。
(1)传达市委、市政府新闻工作的新精神。
(2)收集各单位新闻工作的情况。
(3)通报前段时间各单位的新闻工作情况。
(4)布置新闻工作任务。
(5)交流新闻工作经验。
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座谈会)。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1.市政府自行召开或外市市政府与本市市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
3.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4.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外市市属事业单位需在本市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或者与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2.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3.需广为宣传报道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循新闻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新闻发布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讲求实效,规模适当,不得巧立名目搞有偿新闻。
4.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必须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5.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6.凡需举办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项目技术专利等内容新闻发布会的事业单位,应向其主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受理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向受理部门提供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专利等管理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作依据。
7.新闻单位根据发布会内容发出的有关新闻,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新闻发布会透露”或“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8.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市政府新闻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会的协
调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厅的指导、协调。
(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程序。
1.市政府每周新闻发布会程序。
(1)市政府办公厅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2)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名单,包括新闻发布人、主持人。
(3)草拟领导讲话稿、新闻通稿和主持稿。市领导讲话稿由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负责,成稿后报送市领导审定;新闻通稿、主持稿由有关部门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4)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和部门发出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函或通知。
(5)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向市领导和主持人呈送邀请函和主持稿。
(6)市政府办公厅准备和布置落实会场所需设备。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程序。
(1)填表报批。向市政府办公厅索取报批表,写明新闻发布会的理由、内容、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及建议邀请的记者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复,特殊情况的可电话联系。
(2)经审核同意后,议定时间、地点、会务组织等事宜,申请单位应当协助市政府办公厅邀请和联系出席领导;拟写领导讲话稿并报出席领导审阅,拟写、修改、打印新闻通稿。
3.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程序。
(1)主办单位提前5天将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详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如需商请市政府办公厅配合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出。
(2)邀请记者由主办单位负责。
(3)市政府办公厅视情况派员参加新闻发布会。
4.记者座谈会、招待会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必要时可商请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其程序参照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5.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外市市属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程序,参照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主持。
1.市长、副市长出席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授权有关人员主持。
2.经备案后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由主办单位自定。
3.由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如邀请市领导出席,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六、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内容和分工。
1.市领导参加解决基层和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涉及经济、社会生活重大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2.市领导日常公务活动、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一般性、专业性的工作会议以及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作报道;需作报道的,则发一条综合消息或简讯,由会议主办单位或陪同检查的部门、地方负责组织落实,报道内容由上述有关单位直接送市领导本人审定。
3.市领导会见外省、市考察团的新闻报道工作,属市政府负责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内容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审核。
4.市领导带团出国或出省开展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考察、招商、举办展览等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主办该项活动的市政府直属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必要时可根据市领导指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协助。
5.市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外宣办(对外称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6.市领导参加涉台工作的公务活动,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台办负责组织落实。
7.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领导研究具体工作会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8.市政府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务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
9.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由职能部门负责会务工作、比较重要的部门工作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二)程序。
1.市领导重要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主办单位在安排市领导重要政务活动行程时,要按有关规定一并提出本次活动的新闻报道方案,包括新闻报道的时间、报道方式、宣传口径、拟提供的资料,以及邀请新闻媒体的范围等,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2)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注明采访内容、时间和地点;主办单位还应当落实随行采访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向各新闻单位提出新闻报道要求。
(3)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工作。
(4)由主办单位指定专人(新闻联系人)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并向记者发放新闻通稿及有关资料。
(5)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报刊、电台、电视台对该项活动新闻报道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报道信息。
2.市政府重要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由承办单位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会前拟出新闻报道方案,并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由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落实邀请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组织记者参加采访。
(3)由承办单位负责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和发放工作。
(4)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会议新闻报道情况,反馈给有关领导。
七、领导专访、集体采访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领导专访。
1.新闻单位要求采访市领导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视情况呈报市领导审定。
2.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
3.拟刊发的文章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后,方可刊发。
4.新闻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二)集体采访。
1.由市政府办公厅策划采访主题,拟定有关计划,呈报市领导审定。
2.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前3—5天向被采访单位发出采访通知。
3.被采访单位收到采访通知后,要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接待准备工作。
4.由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参加集体采访的新闻单位,并提前2-3天向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
5.采访现场会的会务工作,由被采访单位负责。
6.采访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八、新闻报道活动中需邀请外国、港、澳、台新闻单位参与的,须按有关规定,分别归口外事、外宣、对台部门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管理。
九、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穗府信息》和《广州政报》上刊登。
十、附则。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工作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三)本规定自2002年6月24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06月24日(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效推进2000年实施关闭、破产、转制的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待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国有资产收益垫支的款项。
二、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分批推进、财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
(一)分批推进。拟分4-5批,每批选择30-40户左右企业(包括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等)。
(二)财政支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是“三先三后”:
一是先757户内企业,后757户外的企业。
二是先易后难。“易”--企业已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人数少(特别是在职职工)、资产易变现、债务简单、连带担保责任小、年内可“销号”(统计、企业法人能注销)的企业;“难”--企业职工人数多(特别是在职职工)、产权不清、资产难变现、债务形成复杂、涉及连带责任大。
三是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
上半年要集中精力重点处置757户内的工业企业。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为处理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真实而有效地控制政府支出安置职工费用的成本,对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一)企业上报。各集团公司(经委口)或主管委、局(非经委口)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上报本系统关闭破产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附送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无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及企业的实施方案。
(二)市国企业确认企业名单。市国企办协调小组根据各集团公司和主管委、局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后,对全市拟安排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进行分批和初步排序,提交市国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列入会议纪要的企业名单,审核各集团公司和有关委、局逐个上报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人数、安置职工费用等,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国企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接收安置机构。有关安置职工的程序详见附件一。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四)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级市财政局复核并拨款。市财政局对列入会议纪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核的企业进行复核,在审查企业或集团公司应付“三家抬”的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政府应资助职工安置费用拨至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指定的统一帐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市国企办。复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五)集团公司(经委口)、有关委、局(非经委口)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有关委、局负责对政府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年内统计、企业法人“销号”。
具体的审核办法和拨款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订。
四、关于企业的“销号”及工商注销问题。
2000年重点通过推进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五种形式,促进消灭一批757户内的亏损企业,实现降低亏损额和亏损面。
(一)关于统计“销号”问题。
为准确反映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脱困工作进度,特对关闭、破产、兼并和转制企业的统计作以下规范:
1.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申请破产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送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2.关闭企业:企业已实施全面停产并不再进行生产的,在人员已分流、安置后,由关闭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3.兼并企业:兼并双方在完成财务并帐后,由兼并方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并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统计“销号”。
4.转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改组、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等):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由转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文件或重新登记注册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报市统计局备案,原转制前企业可实施统计“销号”,并按新的注册登记类型上报统计数据。
(二)关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凭法院终结裁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2.关闭企业:涉及完税(地税、国税)、债务清偿等多个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几种特殊情况拟作以下处理:
(1)缺完税证明和公章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有承诺意见在半年内补齐的,可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两年以上没年检的名存实亡的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欠债较多的企业按规定一时难以办理注销的,但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供清理完债权债务的意见并承诺在企业注销后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可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申请,经银行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表,予先出具该企业注销登记正在办理的说明。
3.兼并企业:在完成合并报表后一个月内,由兼并方根据资产、债务清理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工商执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4.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由拟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依法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原企业执照自行注销。
5.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成交的当日起一个月内,承让方在办理重新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企业工商执照注销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销号”(变更),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问题。
资产能否及时变现,是关闭破产企业迅速终结的关键。为迅速实现资产变现,目前提出如下几个资产变现的思路:
(一)优先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对关闭破产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法规要求,有条件的(有一定市场基础、客户较多的),尽量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处置,以保证公开、公平、合法。
(二)政府集中收回一批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企业资产变现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考虑政府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为加快关闭破产企业的推进,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局审核后,实施集中收回,统一处置,以便及时解决安置职工费用和处理债务等问题,使关闭破产企业迅速“销号”。集中收回后的处置方式有三种:1.公开招标拍卖出让;2.投标出让(含“生地”招标);3.土地随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原状进行交易。具体采取的处置方式,由市国土局根据地块条件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商有关委办后确定。
市国土局在收回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部分企业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参照拍卖广州机床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方式,待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支付该地块的补偿费;部分企业经研究,可参照万宝冰箱企业重组的办法,采取由国土局贷款垫支方式。市国土局支付或垫支的补偿费的金额,视关闭破产企业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鼓励职工赎买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鼓励原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新的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在商国资等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
(四)实施先关闭后兼并,由优势企业承接关闭未销号企业的资产债务。在有利于优势企业发展、不拖跨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在关闭企业的人员已分流、安置后(减轻了兼并方的人员负担),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承接关闭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实现“销号”。
(五)实施以资抵债。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签订协议,实施以资(产)抵债(务),促进资产变现。
(六)实施集中合并处置。在征得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通过合并,实施多个关闭企业集中处置,减少亏损企业户数,减少费用开支,实施资产统一变现、统一管理、统一还债。
六、关于其它问题。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积极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在企业的资产变现或由其投资主体负责统筹解决;若属于企业财务上的工资结余,不应列入拖欠工资,也不能由政府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负责解决。
(三)关于企业申请破产法院立案问题。拟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已明确并能保证落实的前提下,法院在收齐(包括法院要求补充、更正的材料)破产申请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后,按照《破产法》规定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落实集团公司工作责任制。对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要求其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委、局在充分审核、自身努力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并要向全国企办写出保证书,确保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五)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关闭破产。在推进企业关闭破产中,有关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关闭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区(含开发区)、县级市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由其同级政府财政安排列支。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2]32号 【发布日期】1982-02-16 【生效日期】1982-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
(穗府(1982)32号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
为克服官僚主义、文牍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使政府机关的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
一、一、关于会议制度
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主管的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业务问题,由主管的副市长直接负责处理。
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坚决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官僚主义作风,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集体讨论决定了的问题,以及领导同志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但不能顶着不办或置之不理。
需由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问题,应自行负责处理。
(一)建立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即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1.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参加,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府、市委的指示和决定。
(2)讨论准备报请市委审定的事项。
(3)研究政府工作及经济建设中有关方针、政策和干部问题。
(4)学习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学习外地经验;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2.市政府常务会议(即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各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市委的有关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准备报请省政府、市委、市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3)讨论政府工作部署,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4)审查全市国民经济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算,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5)讨论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指示、决议、指令、条例等。(6)讨论管理体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7)讨论各部门、各区、县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重大事项。
(8)讨论由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讨论由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3.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各委、办主任、局长以及相当局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视讨论的内容,通知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通报重要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定为每月召开一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为每星期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暂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一些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可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例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会议,市府办公厅提前发出通知。
为了提高会议的质量,各部门需提交党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如涉及其它部门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研究,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将不同意见说明;有些问题可提出几个方案,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方提交会议讨论。有关部门应将讨论的问题,印成书面材料(一式三十份)于会前五天送市府办公厅。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或指定的副秘书长汇集提出初步意见,党组会议的议题报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前将材料发给与会同志审阅准备意见,开会时一般不再念材料全文。与会领导同志都要加强集体领导观念,关心全面工作。会上要聚精会神讨论问题,不搞“副业”,不开“小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请假,对已收到的会议讨论文件、材料,如有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应加具意见于会前退市府办公厅,以便在会议讨论时反映。缺席者,应尊重和服从会议的决议或决定。
会议可根据讨论的内容,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应按讨论的内容准备意见,届时来一位熟悉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不得代替,一般不要带工作人员。在讨论与本部门有关的问题后,即可退席。
每次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印发《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会议性质,分送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正副秘书长,并视会议决定事项,增发有关部门。《会议纪要》具有正式文件的性质(按照市委的规定,《纪要》发出分送市委书记、常委后,请即进行审查,如有新的意见,在七天内提出,如超过该时间未提出意见,即表示同意),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主动把办理情况或结果告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要经常检查《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领导同志汇报。
(二)实行分工负责。
1.市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各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的工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协调各战线、部门的工作。
2.各副市长对所主管的工作,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各部门请示的问题,凡属上级党委、政府或会议已有原则规定的,由主管的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应主动同有关副市长商量解决或联合召集会议研究解决。对于紧急重要的事项,应及时用电话或当面报告市长、常务副市长决定。凡是副市长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或者几个副市长碰头研究能解决的问题;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或部门之间能协商处理的问题,都不要提交市府集体研究讨论,以免延误时间。
3.市政府决定的事项,由主管的副市长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二、关于文件处理和审批制度
要按管理权限严密文件的审批程序,以加快文件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政府发的文件,属于既定政策的一般性问题,由主管的副市长审核同意后,送常务副市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先经有关副市长审阅后,再送常务副市长核批。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的副市长审核同意后,送市长、常务副市长核批。经会议讨论同意上报或下达的文件、纪要,一般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送常务副市长签发。
应尽量减少文件,凡是能当面解决或电话商量解决的问题,不要都发文件,必要发文时,重要的可用市政府名义,一般的可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说明是经党组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即可。
(二)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主报市政府的文件,应一事一文,由市府办公厅根据文件的内容处理:凡属临时性计划外增加的基建项目、经费开支、外汇使用、劳动指标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市长核批,重大问题提请集体办公时议定或经市长核批;凡属无归口部门管理的问题,送有关的副市长审核;凡属有归口部门管理的问题,转有关主管研究处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文件,应直接主送主管该业务的工作部门研究处理。不要事事报市政府审批,以减少文件的承办环节,加快处理的速度。如主管部门处理不了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直接送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答复。
区、县、局下属单位要求解决问题,需要请示报告时,应报主管的区、县局研究处理。今后,凡属越级报送市政府的,原则上转其主管部门处理。
(四)市政府各部门,都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代表市政府分管一个方面工作的职能办事部门,根据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在职权范围内,对所主管的业务工作应积极主动地负责处理。不要把应当由本部门负责处理的问题,报送市政府审批。要求解决具体业务的问题,凡是省、市主管业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应直接主送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研究处理,不要报市政府审批或要求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主管的业务工作,应由本部门行文,如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如认为把握不大,可先送主管副市长审阅。
(五)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文电处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有时间性的、重大的事情要及时处理;一般的也要在十五天内处理:
1.对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批办事项,要及时把办理情况向有关领导同志汇报;
2.对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凡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由本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来文单位(如市府办公厅转办的,同时抄送市府办公厅);
3.对市府办公厅转办的文件,认为需由市政府名义答复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代拟批文稿,经本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送市政府审批;
4.对于问题复杂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不能在规定期限处理的,应先向有关领导同志(或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
(六)各委、办代拟需由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稿,要由本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报市政府。重要的文稿,必须由第一把手签署,第一把手不在,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局代拟文稿应先送归口委办审核)。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要事先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洽商,经会签后上报。经过洽商,如果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的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审定。
(七)对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属本部门办理的,应积极主动办理。如需要转发各单位执行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翻印份数和发送范围,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需要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起草贯彻意见,经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送市政府核发。
对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除涉及面广或重要方针、政策性的由市政府组织贯彻或转发外,一般均由对口委、办、局组织贯彻或转发。
(八)各级领导同志对办文要认真负责,应对文件亲自进行审阅、修改。对事情要表态,不能在那些要决定问题的文件上只划一个圈。
(九)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电的催办回报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电,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做好办理全过程记录,定期进行催办。一般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催办,紧急的必须随时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报。
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办公厅催办;各业务部门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凡要求下级贯彻执行的,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及时了解贯彻执行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向市政府作简要的回报。
三、三、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省府、市委、市人大请示报告工作。
(一)市政府需向省府、市委、市人大请示报告事项:
1.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中的重大方针、政策、法令性的问题;
2.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全市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计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3.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4.重大外事、外经活动;
5.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6.需要报请批准发布的重要决议、命令、通告;
7.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令中遇到的问题;
8.市政府工作机构、人事的变动;
9.重大灾情;
10.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请示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计划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按规定要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向政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日常业务工作动态,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和主管的副市长报告。
(四)市政府各部门对省、市会议决定事项或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办理、落实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有区、县、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事先必须报经主管的副市长批准;重要的经主管的副市长核批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或办公厅)行文通知,也可在文内写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的字句,由主办部门行文通知。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均由主办部门负责。一般性的会议,由主办部门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通知。
四、四、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一)建立接待来访制度。每周半天,由市长、副市长轮流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对事关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市长、副市长要亲自接待处理,对群众个人的正当要求,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妥善处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本系统的来信来访,应积极予以解决,不要把矛盾上交。
(二)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按分管的业务,建立联系点。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倡每月有一次到基层现场办公帮助解决问题。要以普通群众的身份,每月至少一次同人民群众交谈,了解情况,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改进政府工作。
(三)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应通过座谈会、个别家访、谈心交友等多种形式,与劳动模范、革新能手、专家、教授、社会知名人士、所属下级干部,建立密切联系,请他们出谋献策,主动征询并直接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下去检查工作、了解情况时,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提倡轻装简从,以了解真实情况,切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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