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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规定篇一
振刚主体队:
你方在进行生产车间主体施工近期出现较多的质量问题,有的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工程主体质量,将对以后的装修工程造成很大的损失,直接影响工程总体进度的实施;模板支撑钢管架和外架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具体如下:
1、1~○5四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时在○2~○3轴剪力墙因模板支撑○
不到位出现严重涨模;2、3、1~○5四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时框梁出现轴线偏移和涨模现象;○ 1~○5三层框柱800*800、900*900模板支撑时没按施工方案○
在柱中加设对拉螺栓,造成框柱在混凝土浇筑时出现严重涨模,下部钢管大多数被挤弯曲;
4、从二层梁板开始施工至今,外梁出现多次跑模涨模现象,现施工时仍不采用对拉螺栓加固;
5、内钢管架在搭设时没按要求加设扫地杆,我方管理人员多次提出仍没加上,扫地杆的设置直接关系大整个支撑体系的稳定性;
6、1#楼梯在6.97m处剪力墙出现偏差错位现象,我方人员通知后你方处理太随意,没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对工程观感造成较大影响到;
7、一层西面m1门雨蓬板现已拆模,外架立杆直接从雨蓬板上设立,我方多次通知你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在雨蓬下加设支撑,至今还没加设;
8、4~○6轴处、7~○9轴处出现较大外倾,外架在东面○西面○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保证外架的稳定性;
9、钢筋工近期在施工中存在框柱主筋移位不及时调整、钢筋保护层设置垫块不到位(特别是楼梯斜板)、箍筋尺寸不规范等问题; 以上问题,我项目部对你方架子工班组、钢筋工班组提出严重警告,对模板班组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希望你方引起足够重视,加强管理力度,提高质量意识,配合我方管理人员进行各施工部位的检查,对我方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本工程保质、按期完成。
汕头达濠建筑总公司
2010-9-17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规定篇二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1、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认真执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处罚细则: 公司各类产品生产过程首件和首批必须送验,凡未经首检的产品不准批量(>200件)生产。操作者必须取得检验员判定合格的首件之后才可以进行批产。如不按规定执行首检程序给予操作者罚款10元/人次,如果所加工生产的产品或其附件造成成批报废和返工,一切责任应由操作者承担。给与当事人罚款30~50元/人次。该操作者的直接上司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一起处罚。生产过程中如若首件或首批不合格,而检验员未能及时检出所造成的成批报废和返工产品,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属于外观质量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60%,操作者承担40%计算;如果如属于通过测量手段反复检查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80%,操作者承担20%计算,给与当事人罚款20~100元/人次。如生产过程中操作者的首件或首批加工合格,因检验员错检/错判为不合格而造成的停产或操作者按错加工所造成的废品或返工,检验员应负全部责任。每发生一次错检/错判给与检验员罚款20元。正常情况下,检验员应该在操作者送检首件后15分钟内回复操作者是否可以生产或待判等信息,如发生因检验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影响生产效率给与检验员罚款10元/次。首件或首批虽经检验合格,但在应该检验频次(不超过2小时)之内所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需按报废金额(销售价格)的20%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在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将其及时放入红箱子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没有被放入红箱子或红箱子被移作它用,给予操作者或当事人罚款10元/次。如有故意隐藏或转移不合格品和残次品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罚款30元/次。正常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时间长,巡检人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巡检或操作者未能按规定执行自检,所造成的批量(>2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则巡检人员、操作者均应负一定的责任(检验员50%,操作者50%),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2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因巡检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忽所致的对产品件质量的错误判定,所造成的批量(>5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由巡检人员应负全部责任,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3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对所发生的不合格品或可疑品由巡检员进行标识,由操作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生产部主管人员的指令进行处理(挑选/返工/返修/报废等),如没有及时进行上述工作,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进行承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必需通知成品质检员进行质量检验。如没有经过质检员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给与库管员罚款20元/次。办理入库人员罚款10元/次。如果造成产成品在库抽检发生批量不合格或影响交付,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如果经成品质检员质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办理入库手续,如造成成批挑选和返工产品,由成品质检员进行标识,由制造课进行隔离/返工/返修/挑选。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7条执行处罚。
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成品质检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入库检验,或没有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以及没有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仓库或影响交付,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如果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至顾客处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经检验员质量抽检合格后,如在仓库内或出厂发货时发现质量问题,若发生成批质量事故,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2条执行处罚。如在100%检验(或装箱)时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属操作者没有自检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如能够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操作者罚款10元/件,如不能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生产部门(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同时给与发现者奖励10元/件。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如果该问题项目有经过百检,如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罚款10元/件,如不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外观或目视可判定)(≤10件),如果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则由生产部门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14条执行处罚。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10件),且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由公司组织生产部、品管课、技术等部门人员进行责任划分。并按划分的结果进行经济处罚。如能够追溯到主要责任人则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30元/次,次要责任人罚款10元/次。如不能追溯到个人则给与主要责任部门(班组)罚款50元/次,次要责任部门罚款20元/次。由于工艺图纸、工艺文件、检验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差错所造成的废品,应追究相关(以上各项)人员承担责任。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20~5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需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出现质量事故之后,操作者、检验员应及时向车间领导、品管课如实反映事故的真相,任何人不得夸大、缩小和隐瞒,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处罚20~50元/人次。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制造课人员必须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上报上级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如果不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给与当事人处罚50元/次,由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当。
3、几项规定和注意事项:
3.1、发生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如果属于生产领导(班组长以上)人员、技术人员、质保人员、公司领导人员等授权进行生产、或违反程序进行作业所导致的质量事故,经调查属实,授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可免除对当事人经济处罚,所有经济处罚由授权人承担。
3.2、各部门领导应根据本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具体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理意见和日期。并上报管理课进行通报处理。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落实到具体人,不能含糊地写“某某班组(部门)”。
3.4、各产品如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经技术、品管课同意回返工/返修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开出返工返修通知单送达责任车间,然后,按返修内容要求进行返修加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经检查员确认后方可入库发货。
3.5、对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由公司品管课送交副总,并由副总签署处理决定。
4、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未尽事宜及未完善部分,将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后,再予以修正完善,其修改权属于公司品管课。
编制:审核:批准: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规定篇三
质量事故及工艺纪律处罚办法
(试行)
质量及工艺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原燃材料进厂、生产工艺控制,生产工序和水泥出厂每一个环节出现质量及工艺问题,造成质量事故,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经济效益,为了提高我厂水泥的实物质量,加强我厂水泥生产工艺环节及控制环节的质量管理,使我厂全体员工质量意识更上一层楼,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验室
1、化验室主任
①、当原燃材料目测达不到要求时要另行堆放,否则,每次罚款50元,对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的物料进场,每次罚款100元。
②、对于各种原燃材料存放指挥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混料现象,每次罚款50元。③、对于进厂不合格的原燃材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者不合格物料进入生产工序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④、对化验室三个组造成的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对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按其相应处罚金额的20%分别处罚。
⑤、生料磨配料、水泥磨配料岗位在配料时,配比己严重超出正常配比还没有及时调整和查找原因的,每次罚款50元。
2、全分析组
①、原燃材料化验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量、取样化验或取样未有代表性,有漏检情况时,每次罚检验员20元,(取样代表性标准,复查样主要化学成份与原样结果不超过±2%)。
②、由于人为原因化验技术员对配制的标准溶液未进行标定,复标时配制的溶液浓度不准,以及药品己变质失效仍继续使用,错误指导生产,每次处罚50元。
③、由于人为原因提前或滞后取样或未在规定时间报出结果,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
④、由于人为原因使水泥中loss、so3、mgo分析结果在误差允许范围的1.5倍,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⑤、凡报假数、碰结果在试验上弄虚作假,以及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数据造成管理混乱的,发现一次按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工资总额的30%,若再次发现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并调离化验室。
3、简分组
①、化验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取样或漏样,取样未有代表性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把结果报出,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
②、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抽查分析结果连续三个超过相对误差允许范围的,错误的指导生产,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
③、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数量不足或未按要求留样,使全分组、物理组结果失准或无法进行试验,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
④、凡报假数,碰结果,在试验上弄虚作假以及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数据造成管理混乱的,按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工资总额的30%,若再次发现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并调离化验室。
4、物理组
①、物检员未在规定时间取样,每次处罚物检员20元。
②、取样未有代表性或水泥实物编号与试验编号不符,每次处罚物检员50元。
③、凡出窑熟料,出磨水泥物理性能检验,自检时抗折相对误差超过7%,抗压相对误差超过5%,每次处罚物检员20元。
④、凡出厂水泥凝结时间超过允许误差一倍的,每次处罚物检员20元。
⑤、凡出厂水泥物理性能检验,由国家机关复检时,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抗折误差超过9%,抗压误差超过7%,每次处罚物检员100元,对于安定性判断失误造成不合格水泥及废品水泥出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报厂长处理。
⑥、凡由设备故障造成检验结果不准确而未及时报告的,每次处罚物检员10元。
⑦、凡报假数,碰结果,在实验上弄虚作假,以及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提供数据,造成管理混乱的,按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工资总额的30%,若再次发现给100~200元的罚款,并调离化验室。
二、装载机上料
1、装载机上料司机
①、对于原燃材料使用未按工艺要求的指定区域和未按比例搭配上料,对装载机上料司机每次罚款20元。
②、对于水泥用原材料上料不及时而影响水泥配比或造成停磨,每次罚款擦100元。
三、制成车间
1、水泥磨机工
①、发现原料仓不下料等异常情况,不进行处理或不报告,造成水泥配料超周期,每次处罚50元,②、水泥磨磨机饱磨,磨机维护工未停止喂料或减产空磨的,每次处罚待20元。
③、未按工艺通知要求入库或入错库,每次罚款20元。
④、水泥磨细度单个结果超过5.0时,连续2个细度结果超过控制指标,每次处罚20元。
⑤、每天早8点不按要求量库,每次处罚20元。量库的结果记录在岗位记录上。
⑥、每班抽查助磨剂的流量一次,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在岗位记录上。未抽查一次处罚10元。
3、制成车间主任
对制成车间的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对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按其相应处罚金额的20%处罚。
四、包装班组
1、水泥放料工
水泥库放料未按工艺通知要求出库和搭配均化,每次罚款20元。
2、包装挂袋工
①、因机电设备原因导致包装机出现故障影响袋重,而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及时通知维修的,每次罚款20元。
②、包装水泥袋重严重不足或超重,每次处罚50元。
注:袋重为内控指标。
3、包装工
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包装袋破损袋重严重不足时,每次罚款50元。
4、上车工
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包装袋破损袋重严重不足时,每次罚款50元。
5、印字工
包装编号、日期印字不清晰;包装编号、日期印字与通知单不符,每次罚20元。
6、成品库扫地水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厂,否则,每次罚包装责任人100元。
7、包装负责人
对包装班组的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对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按其相应处罚金额的20%处罚。
五、机电班组
1、水泥磨配料秤系统因电器问题而造成配料失准,电工没有及时处理,每次处罚电工50元。
2、水泥生产各工序如因机械设备原因导致原料、半成品、成品无法出入库和搭配,或因机械设备原因导致计量设备计量不准,维修工没有及时处理,每次处罚片区负责人及班长各50元。
3、机电主管领导
对机电班组的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对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按其相应处罚金额的20%处罚。
六、质量事故处罚程序
1、各部门发生质量事故的,由化验室下达质量事故通知单,并要求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清楚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化验室,经化验室核实确认,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财务科兑现,越期不报,化验室有权直接做出处理。
2、质量事故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车间、财务及化验室各一份。
3、质量事故罚款用于奖励在质量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4、夲条例的解释权归化验室,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规定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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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1、目的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为防止公司员工或职能部门违反规程、违反工艺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明确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权限,规范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增强员工及部门的质量意识,提高各自工作质量,最终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达到用户满意。特制定本办法。
2、质量事故的分级
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程度,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级。2.1 质量问题
违反相关程序、制度、工艺规程或责任心不强,造成产品报废、退换货等,经济损失金额在100-500元以下的质量事件。2.2 一般质量事故
违反相关程序、制度、工艺规程,造成材料、产品报废、退换货等造成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以内的质量事件;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质量事件。2.3 重大质量事故
违反相关程序、工艺规程,造成材料、产品报废、退换货,严重影响到交货日期等,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或对公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件。
3、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 常见的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
3.1.1 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作业指导文件错误导致工人施工错误造成的。3.1.2 不执行工艺纪律,导致材料、产品、部件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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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机加工件,上道工序未检错检漏检而直接进入下道工序后造成返修的问题。3.1.10返修产品未经检验员确认签字直接入库而造成损失的问题。3.1.11随意将物料变更作为其他用途所造成损失的问题。
3.1.12原始过程记录不按要求内容填写的或填写不及时影响下道工序生产及检验的。3.1.13入库不及时,竣工资料不完整,未按时提交,影响到正常生产及发货的。3.1.14原材料、外协件未经质检合格就领用的造成损失问题。3.1.15材料采购的发生质量问题,检验未发现已安装造成返修损失的。3.1.16制造部操作人员不自检或自检工作质量低下造成的。
3.1.17 制造部操作人员发现实物与标准图纸工艺规范不一致时,未提出异议并反馈造成损失的。3.1.18质检人员未能履行质量控制职责造成的。
4、质量事故的处理权限
4.1 质量问题处理,经质量管理部呈报通知,由发生问题所在部门主管查清事实和责任者,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4.2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由质检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和责任者,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书面报公司总经理处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及质量管理部备案。
4.3 重大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和责任者,报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专题讨论确定处理决定报公司批准,由不能确定的技术原因导致的重大质量事故可提请会议讨论形成决议报公司作为责任处理的依据,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部及质量管理部备案。
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由总经理牵头,由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设计部、财务部、市场部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部主管参加组成。
5、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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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质量问题的认定、处理程序
5.1.1 发生、发现问题后,责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质量分析会, 查清事实,分析根本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报到质量管理部。
5.1.2 质量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责任单位上报的事件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维持或纠正意见。5.1.3 责任单位根据质量管理部回复意见,通报最终处理决定,并在质量管理部备案。5.2 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5.2.1 发生、发现质量事故后,质量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质量分析会, 查清事实,分析根本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报总经理。
5.2.2 总经理在1个工作日内对质量管理部上报的事件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维持或纠正意见。
5.2.3 质量管理部主管按照最终处理决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并在质量管理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3 重大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5.3.1 发生、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后,质量管理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析根本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解决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报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5.3.2 经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专题讨论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事实清楚后,做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公示。
5.3.3 重大质量事故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6、罚则
6.1 根据质量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大小、后果及影响程度,公司按上述相关规定给予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处罚。
6.2 质量问题;按经济损失额及严重程度处罚责任人50-200元。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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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一般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额及严重程度扣罚责任人200-500元或责任班组500-1000元,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警示。
6.4 重大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额及严重程度扣罚责任者500-1000元或责任单位1000-2000元,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警示.6.5 质量处理决定月终汇总上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处理决定落实当月绩效工资。
6.6 对于隐瞒事实真相和隐瞒不报的质量事故,一经查出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离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7 外协单位的质量问题除责任单位正常免费保修包换外,质量管理部有权按合同执行罚款。
7、管理者质量责任追究
7.1 月度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质量问题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7.2 季度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质量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所属部门主管的责任。7.3 半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所属部门领导的责任。
8、质量损失的财务核算
8.1 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损失由责任单位、物流部等相关部门核算。质管部可以参照历史案例快速比照处理.8.2 重大质量事故损失由财务部负责核算。
8.3 质量损失金额包括检测费、加工、人工、运费损失、差旅费、质量赔款等,其他因业务关系考虑费用不在此列。
8.4 涉及责任人员由质量管理部报人力资源备案涉及金额报财务扣款。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审核:批准: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规定篇五
产品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1.目的
规范产品返工、返修、报废管理,明确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加强隐患整改,减少质量损失。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德炎水产食品股份公司产品实现的全过程。3.职责
3.1品控部是质量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仲裁处理;检查质量隐患整改预防措施落实情况。3.2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质量隐患存在部门负责原因调查、分析及预防整改措施的制订及实施。
3.3产品返工、返修由责任部门承担。
3.4 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批/报批;负责整改措施的审批。4.质量事故分类
4.1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中发生的半成品、成品、外包装质量问题,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使公司质量信誉受到大的影响的事件。4.2按经济损失分类为以下五类:
4.2.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为一般质量事故。4.2.2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为较大ⅰ质量事故。4.2.3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为较大ⅱ质量事故。4.2.4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为重大质量事故。4.2.5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为特大质量事故。4.3 按影响公司质量信誉程度分类为以下五类:
4.3.1工厂一个月内发生1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事故。4.3.2工厂一个月内发生2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较大ⅰ质量事故。
4.3.3 工厂一个月内发生3起或同一批号发生2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较大ⅱ质量事故。
4.3.4工厂一个月内发生4起或同一批号发生3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或有一起向监督机构或新闻媒介投诉且造成一定损失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4.3.5全年因消费者投诉总数超公司下达的比例或由于质量问题引起报纸或电视台曝光,且明显影响市场销售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4.4产品外包装检验不合格进行返工及其损失,半成品检验及成品检验不合格的返工及其损失,产品退货、报废或中转引起的损失,均按4.2条规定分类 5.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制止事故发展和蔓延,并按以下程序上报。
5.1.1发生的任何类型的质量事故,必须向生产部和品控部及经理报告。5.1.2配送部发生或发现的质量事故,需在1天内向品控部和经理报告。5.1.3品控部得到报告后,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经经理审批后向总裁办报告。
5.1.4凡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均需在原始记录或工作日志上如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现象、处理经过、当事人等,不得隐瞒真相、不报、不写或私下处理了事。5.2品控部得到发生质量事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调查。
5.2.1公司内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到生产现场,找到当事人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理情况、损失大小、责任单位、责任人。
5.3在调查的基础上1-2天内召开由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
5.3.1质量事故分析,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防止今后重复发生的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
5.4填写质量事故报表
5.4.1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发生后2天内,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如实填写《质量事故报表》一式三份,报品控部。
5.4.2品控部在签署意见之前先组织与事故相关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意见栏内要写明事故性质、种类及处理意见,然后报经理审批,重大以上质量事故同时报总裁办。5.4.3事故报告一份给事故发生单位,一份报财务部,一份留品控部存档。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6.质量事故考核
6.1按该质量目标考核。
6.2对任何质量事故还要进行处理,查明原因和责任者。
6.2.1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按事故损失金额给予10-100%经济处罚。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还要给予管理人员经济处罚。6.2.2一般质量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10-50元,对主管罚款50-100元。
6.2.3较大质量事故ⅰ,对事故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主管罚款100-300元。6.2.4较大质量事故ⅱ,对事故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对主管罚款300-500元。6.2.5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200-400元、降1-3级工资;对主管罚款500-1000元、降3-5级工资。6.2.6特大质量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400-800元、降3-5级工资;对主管罚款1000-2000元、降3-5级工资。
6.3对有意制造事故,屡次发生不认真整改,隐瞒事故真相,因事故处理不当而扩大损失者,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产品返工、返修、报废 7.1产品返工、返修
a)因外包装原因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由责任部门负责返工和返修。品控部核算直接质量损失费用,并报财务部,从责任部门工资中扣除。
b)责任人的确定,由品控部会同责任部门主管共同调查、分析、确认,并根据责任大小,分摊承担的损失额。
c)返工、返修程序见《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7.2产品报废
产品报废且未构成质量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报废额的10%--100%的处罚。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相应的质量事故等级进行处罚。8.质量隐患管理
8.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质量隐患的申报 8.2责任部门负责质量隐患的整改 8.3工作程序
8.4.1各部门日常工作发现的质量隐患,应及时填写《质量反馈单》(一式三份),交品控部。隐瞒不报,被巡查人员发现,由隐患所在部门自行解决,对其责任人罚款50元/次(或项)。
8.4.2品控部与有关责任部门协商,确定改进方法及完成时间,经经理审批后,发提出部门和
责任部门各一份,品控部存档一份。
8.4.3品控部按预定时间组织检查、验证。未完成,又未提出可接受的书面理由,品控部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并由责任部门继续完成。
8.4.4对屡次完不成整改任务,对责任人予以换岗,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8.4.5对及时完成整改,效果良好,由品控部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经经理批准后实施。9相关文件及记录 a)《质量事故报表》 b)《 存货报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