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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谈话部门员工离职谈话意见篇一
辞呈时,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责,做好应该做的事.
最后,衷心的说:"对不起"与"谢谢".
祝愿公司开创更美好的未来!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此致
敬礼
员工离职谈话部门员工离职谈话意见篇二
您好!我因为诸多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首先,在贵公司工作的这五个月以来,我收获良多,在领导以及同事的帮助下使我学到了很多在其他地方学不到的知识,开阔了眼界,增长了阅历。
其次,公司的工作气氛很好,同事们工作都很努力,领导也很体谅下属。使我在公司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无奈之下提出辞职,客观原因是我想发展自己的特长,让我学有所用,我想接下来的时间好好在家看书学习,到年末要参加各种考试,加强我自身的能力。除了客观原因外,主观原因则是我觉得自己的能力有限,有时候顾前就顾不了后。
因此给公司造成的诸多不便还请谅解。也许是天资愚钝,我对于公司的工作操作方式很难跟上节奏,因此为了不再给领导添加负担与麻烦、拖同事们的后腿,我特此提出辞职。最后,祝公司生意兴隆,发展越来越好。
员工离职谈话部门员工离职谈话意见篇三
您好!
在此,我首先祝我们__医院一切顺利,万事如意;其次我祝各位院领导身材健康,全家幸福,快活,安康!
我感谢两年多来医院给我这个学习进步的机会,也非常感谢院长对我的关心以及各科室同事们对我的工作、生活中的照顾,在此我非常衷心肠感谢大家!
其次,由于现在物价上涨很快,但工作强度没有降落,风险日益加大,医患关系日益紧张,而工资仍是五百块钱,却没有上涨,而加班费,值班费等却被取消,我们的生活很艰巨,连自己都难以赡养,我失去了积极性,如果我再这样上班,我怕难免会出医疗事故,或者是意外,给医院造成不必要的丧失,所以我申请辞职!
第三点,你以前曾经对我承诺,今年底你给我编制,但成果却让我深感意外,一个收费的来医院工作不够半年,却得到了编制,这让我心里很不爽,其实让医院每个人都很不爽,你这是大公无私吗我不知道你从中得到什么利益或是被什么权利所要挟,但你总得有个交待啊!!你这种说话都不算数的人,在大家面前没有什么威望可言,怎么会给医院带来发展,所以我深感危机,工作没动力,感到这个处所不再合适我发展,所以我决定向您辞职!
就凭以上三点,我想我有足够的理由辞职,特下此决心,望体谅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员工离职谈话部门员工离职谈话意见篇四
我带着复杂的情绪写这封辞职信。由于您对我的潜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几周时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几周在公司从事市场的工作,使我在美容行业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必须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公司无论工作环境、团队、压力,甚至个人喜好,我都很满意。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期望能与今年xx月xx日正式离职。
感谢您给我带给了一个展示自我才华的舞台,感谢您给了我一个能与一群出色员工一齐工作的机会,感谢您在我们共同工作的这段时间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期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思考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员工离职谈话部门员工离职谈话意见篇五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供参考。
有法律效果。没有离职证明,原单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补充出具离职证明,当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离职承诺书,该承诺书是有法律效果的。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如果单位故意刁难,可以去劳动局申诉。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