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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篇一
关于将各项惠民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户倾斜
实行与人口计生部门会签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使计划生育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健全以“奖励、优先、优惠、帮扶、救助、保障”为主体,以“财政投入,部门联动”为方式的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实行与人口计生部门会签,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与部门职责相互衔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行规范,投入到位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规范生育行为的作用,使之成为调节生育行为的重要举措,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会签制度
(一)会签内容及部门职责
会签内容: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机制所含概的“奖励、优先、优惠、帮扶、救助、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以部门职责为依据,凡涉及到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心系群众、关怀群众的各项政策均为会签内容,重点解决和办好目前群众比较关心的各项惠民政策。
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要合理运作,及时、足额拨付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确保2007年人均投入达15元,力争在“十一五“末人均投入达30元的标准。协助区政府做好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正常运转。
2、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和完善着眼于长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利益导向机制。
3、教育部门负责优先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入学、升学加分有关手续,全面落实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两免一补”政策。
4、卫生部门负责优先提供生殖保健和其他医疗保健等项服务,给予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及二女结扎户个人筹资时给予适当优惠。
5、民政部门负责优先为计生困难户提供各项社会救济,加大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在农村通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采取政府与集体补一点,个人拿一点等途径,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推荐就业和劳务输出,优先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保险事业等。
7、科技部门负责优先提供各类技术培训,优先推广科技成果和新品种,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和资金扶持。
8、农业部门负责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科学种植技术,优先安排科学技术示范项目,优先办理种子和提供农业机械新技术的培训和农业低息贷款。
9、人事部门在学生毕业分配时,优先安排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
10、建设、妇联、旅游、文体、司法等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立足各自职责,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凡涉及以上政策规定的项目均为会签内容。
(二)会签程序
凡涉及以上政策的部门在落实有关非物质性奖励政策
时,实行主办单位与计生部门会签办理制度;凡涉及以上政策的部门在落实资金奖励政策时,应由主办单位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会签,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落实,涉及资金额度过10万元以上的,在三部门会签完毕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落实。
(三)督办落实
在会签完毕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督办落实,由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监督,在涉及资金奖励的政策落实时,财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明确会签工作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切实做到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会签谁负责。严格按会签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将每一项会签都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各街道、各部门要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为职责,要尽可能的加大对各项政策落实的资金投入,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全面监督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考核。将会签工作与各部门目标任务考核连挂,把会签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目标任务考核重要内容,坚持对会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强化自我监督,实行民主监督。
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篇二
突出四个到位 完善四项制度 做到五个结合全力做好政协提案督查办理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协的认真监督和提案委的大力配合下,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督查和办理省、市政协提案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办理省市政协提案,切实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有力的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共承办省、市政协提案件,提案所提问题绝大多数得到办理,其中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a类)有件,所提问题纳入政府工作计划、正在解决的(b类)有9件,所提问题因条 1
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c类)有1件。五年来,省市政协提案办复率达到100%,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正在解决的占全部提案总数的92.3%。从政协委员反馈的意见看,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二、基本做法
我们在提案督查办理过程中突出“四个到位”,完善“四项制度”,做到“五个结合”,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突出“四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人大代表提案办理工作,把办理好提案作为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市领导历来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袁占亭市长专门对人大代表提案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出批示,提出明确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定期、不定期专题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办理工作予以指导。各县区、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深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主要领导做到了亲自安排部署,并认真研究办理落实措施,全力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二是力量到位。为加强提案办理督办工作,市委于2008年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由副县级升格为正县级,为进一步督办人大提案办理工作创造了条件。各承办单位都配强了提案督办工作人员,采取以老带新、以会代训、考察学习等多种办法,使办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三是责任到位。各承办单位进一步靠实
工作责任,确保办理工作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办理工作做到了交办有人接,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件件有落实。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加强协调,承办单位密切沟通协商,共同抓好落实。四是工作到位。省人代会召开之后,我市立即着手交办人大代表提案,努力把省人大代表提案反映的问题纳入全市当年重点工作计划,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力求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四项制度”。市上从完善制度入手,先后制定出台了《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理省市人大代表意见提案和政协提案的通知》、《兰州市行政效能考核管理办法》、《兰州市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等10多个规定,为提案办理工作提供了保障。一是领导阅批制度。创新人大代表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对省人大代表提案,均由市政府督查室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批示,市政府督查室按照领导批示抓好交办和督办,并将各单位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和通报。二是现场办公和办理制度。市委、市政府把加大现场办理作为提高办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组织政府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增强了办理工作实效。特别是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领导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加大对提案现场办公的力度,有力地推动了省人大代表提案的办理,雁儿湾路改造、中小学校舍
排危改造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城乡户籍一元化改革试点、沙中工业园建设等其他提案提出的问题正在加紧推进。三是集中会商和督办制度。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采取集体座谈、个别约见、电话联系等形式与代表交换意见,主动与代表加强沟通,深入了解提案的背景和意图,听取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要求,共同协商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同时,采取集中督办、重点督办和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督办以及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督办等多种形式,每年列出省人大代表提案办理计划并进行重点督办。四是考核和评价制度。市委、市政府把是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办好提案,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坚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行政效能建设考核体系,对提案办理工作任务落实不好、办理质量不高的单位按照考核规定进行扣分,严格进行考核。同时及时向人大代表征询和了解办理意见及评价,虚心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反馈的意见,坚持做好办理 “回头看”工作,力争使代表满意。
(三)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将提案办理工作和全市确定的“抓发展、治污染、拓空间、畅交通、强管理、提效
能、保民生、促和谐”八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提案办理过程成为广纳良策、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过程,有力地推动了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二是与解决民生问题相结合。把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使提案办理过程成为听取民意、体察民情、解除民忧的过程,城中村改造、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清理排洪道疏通、雁儿湾路改造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大批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三是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在提案办理中注重和项目建设结合起来,优先保证事关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提案所涉及的基础设设建设项目在政策、资金和工作力量上给予倾斜,有力地推动了旧城区改造、农村公路、园区道路建设等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进展。四是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把办理提案和转变各级政府的工作作风和强化政府执行力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各承办单位狠抓了完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了办理工作流程和协调机制,普遍建立了办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五是与制定“十二五”规划相结合。在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我市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省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提案,提高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规划编制过程的社会参与度,对近年来省人大代表提案所提出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空间拓展、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改善民生、创新体
制机制、深化区域合作和扩大开放等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和重大任务,在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重点做了参考,一些提案已计划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对兰州市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将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看,我们在提案办理工作中,态度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是扎实深入的,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办理工作得到了省上的肯定,近年来兰州市政府连年被省政府评为“甘肃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但由于受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市财政状况比较困难,提案办理工作还与上级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抓好办理工作各个环节,突出办理重点,注重办理实效,切实提高提案办理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篇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古区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红古区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红古区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
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广大群众的带动力、吸引力和感召力,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省、市关于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目标,以政策推动为手段,以利益导向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计生家庭基本需求,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运行机制,重点解决养老、医疗和规避风险等计划生育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促进群众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积极打造具有红古特色的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品牌,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衔接,与奖励优惠和超生处罚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的人口和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更多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面向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活动。
(二)落实普惠,突出特惠。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时,要充分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真正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制定和落实利益导向基本制度为重点,优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权益,特别是在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子女成才、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和养老保障等方面,优先建立必要的扶助制度,切实提高人口计生利益导向的成效。
(四)创新载体,突出特色。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在积极推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的基础上,大胆实践,创新载体,围绕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努力扩大计生群众的政策受益面,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品牌。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整合政策体系,推动利益导向基本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一是确保“三项制度”的实施。严格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特困救助对象确认准确率、及时率和资金落实率达到100%,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二是确保“一个文件”的落实。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精神,认真落实出台惠农政策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会商、会签制度,并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和倾斜。三是确保“三项奖励”的到位。充分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全面落实对计生群众及其子女的加分奖励、资金奖励、惠农政策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增强计生家庭的竞争力。
(二)完善协调机制,加强惠民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和兼容。一是完善救助机制。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机制,针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患重大疾病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计生家庭进行特殊救助,使“两户”家庭脱离困境。二是完善养老保障机制。抓住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机遇,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政策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解决农村“两户”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三是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围绕现行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减免农村“两户”家庭参合费。提高门诊、住院和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四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将农村“两户”全部纳入低保对象范围,使“两户”家庭生活有保障。五是完善生育关怀机制。鼓励有关群众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围绕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子女成才、生殖健康、家庭致富等方面的需求,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大力实施计生“两户”家庭“成才计划”,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政策”、“幸福工程”等社会公益项目。建立“生育关怀基金”,对计划生育困难户、家庭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困难群体给予相应的扶助。城乡社区在分配集体资产和收益时,对农村“两户”家庭予以适当照顾。
(三)提升服务水平,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推行避孕药具发放和咨询服务“十分钟服务圈”做法,不断提高免费服务覆盖率和便捷性。加快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深入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活动,积极推进“关爱母亲健康行动”和“微笑母亲项目”,大力开展妇科病免费普查特别是宫颈癌的免费检查,不断提升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全面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提高流动人口投身红古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四、主要项目及职责分工
围绕计划生育家庭的需求,大力实施以“成才、致富、保障、健康”四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计划。
(一)成才工程。通过学费资助、学习培训、考试加分、就业照顾等措施,帮助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掌握技能,促进就业。
1.对农村“两户”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至少加10分。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2.在事业、企业单位人员招考、招聘时为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子女给予优先照顾或推荐;在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优先照顾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由区人社局负责落实。
3.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中将“两户”家庭子女全部纳入,并将标准提高30%。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4.为参加普通高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子女完成学业(按照市上确定的标准和比例执行)。由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5.区教育基金会在对贫困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时,优先照顾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子女。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6.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由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团区委负责落实。
7.对参加普通高考排名全区前5名中的农村二女结扎户考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局、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8.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由区人口计生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和区计划生育协会共同负责实施。9.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爱心人士为品学兼优的计生“两户”子女在上学时进行结对帮扶。由区慈善协会、区宗教局及各宗教团体、区工商联、区计生协会负责落实。
(二)致富工程。通过资金奖励、项目贷款、技能培训等措施,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创业致富。
10.对农村当年新增二女结扎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资金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11.开展诚信计生奖励(长效节育奖励)试点,对自愿落实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妇自采取措施次月起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金,直至其年满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由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在省、市确定承担比例并实施后负责落实。
12.在国债沼气项目中,区级配套部分经费时,对农村“两户”给予倾斜照顾;对农村“两户”中的农业示范户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积极培育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户或科技致富带头人。由区农牧局、区科技局负责落实。
13.在农机补贴、燃油补贴以及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等方面优先向农村“两户”家庭倾斜。由区农牧局负责落实。
14.在二代温室、钢架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中为农村“两户”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和资金扶持。由区农牧局负责落实。15.在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家庭的自来水入户费用,并对当年农村二女结扎户给予灌溉补助。由区人口计生局提供名单,区水务局负责落实。
16.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中,扶持发展致富项目。由区妇联负责组织落实。
17.优先为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供下岗职工小额贷款。由区人社部门局负责落实。
18.在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以及政策、资金优先扶持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区农牧局、区人社局、区妇联负责落实。
19.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经费用于计生贫困户扶贫工作;科技扶贫项目中对农村“两户”优先照顾;在农村科技培训中对农村“两户”培训率达90%以上。由区科技局、区农牧局负责落实。
20.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在办理法律诉讼时给予法律援助。由区司法局负责落实。
21.为连续3年按时回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流出育龄妇女、连续3年按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育龄妇女一次性奖励500元。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三)保障工程。通过资金扶助、项目扶持、困难救助等措施,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22.为当年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分别办理600元和900元的养老储蓄。由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23.为所有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城市无业居民和下岗职工独生子女领证户、在红古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独生子女领证户,每年发放120元的奖励费,直到其独生子女16周岁为止。由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24.为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为农村放弃生育指标的夫妇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区财政承担的由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属于社会承担的由区人社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25.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计生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由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26.为奖励扶助对象每年发放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其亡故为止。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27.为特困救助对象给予1000—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负担80%,市、区各负担10%)。由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负责落实。28.为特别扶助对象每年发放960—1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到其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由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负责落实。
29.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将农村“两户”的区级补贴标准在原来的标准上提高30元。由区人社局和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30.探索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空巢家庭养老服务试点。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
31.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并给予补助,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和流动人口独生子女领证户中的贫困家庭优先纳入。由区住建局负责落实。
32.征地补偿和村集体收益分红中对农村“两户”提高补偿标准或多算1人予以补偿。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街道指导并负责落实。
33.为当年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减免20%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由区文广局负责落实。
34.在救助贫困母亲、困难女童时优先向计生贫困户倾斜。由区妇联、区计生协会负责落实。
35.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试点,为计生户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时办理30元的手术意外事故保险,为农村“两户”家庭办理3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上保险全部包含流动人口)。探索为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计划生育家庭办理其他保险,构建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屏障。由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探索实施。
36.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四)健康工程。通过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优惠等措施,提高农村“两户”成员的健康水平。
37.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为农村“两户”代缴参合金(按照市上确定的标准和比例执行),并提高报销比例或降低报销起付线、在辖区医院就诊时免除“挂号费”,对负担较重的纳入大病医疗救助。由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38.每年为农村“两户”父母、子女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由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39.深入开展“关爱母亲健康行动”和“微笑母亲项目”,免费为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计生群众开展妇科病普查和宫颈癌筛查。由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40.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免费治疗范围;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由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负责落实。41.督促辖区企业积极参加生育保险。由区人社局负责落实。
42.为农村育龄妇女在接受环孕情服务时发放2元的补助。由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43.做好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探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负责落实。
44.加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在各种宣传和广告载体上有一定比例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内容。由区人口计生局、区文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落实。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20日-6月30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强化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1日-9月10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已制定的创建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制定并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全面体现对计生群众的优先优惠和倾斜照顾。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基层社会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努力为计生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1年9月11日-9月30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于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区政府办并抄送区人口计生局。区政府将组织人员于9月20日前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于9月底前整改。从10月开始,全面迎接国家和省、市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示范区建设纳入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督查内容,纳入相关部门履职范围,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区上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定期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检查指导,严格目标考核,做到整体有安排、阶段有重点、落实有成效。
(二)靠实工作责任。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和完善重大民生政策时,主动与人口部门协商,切实做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教育、公安、工商、卫生、民政、人社、住建、国土资源、科技、税务等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时,要切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和倾斜照顾。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配套经费,并根据人数逐年增长,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利用各种阵地和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到“宣传标语上墙、宣传挂页入户、宣传资料进袋”,让群众知晓明白。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政务公开。对制定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在红古人口信息网上设立网络互动平台,畅通诉求渠道,着力打造“阳光利导”。要积极树立各类奖励扶助对象示范典型,策划宣传主题,开展示范宣讲,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培育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坚持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把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明确的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建立重大民生政策评估协调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和政策层面。强化考核奖惩,区政府将把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建设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性组织人员进行专项督查。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影响示范区创建或在省、市督查考核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格兑现“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篇四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兰政发[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0年7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秘书处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市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除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政府立法程序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审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议题提交流程见附件1):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市长主持或责成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市人力资源管理、财政、计划生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一致需提交市政府决策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提出明确的决策建议。
(五)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会前协调与会议决策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分管市长审核把关。由分管市长或责成相关副秘书长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必须由分管市长亲自协调,涉及问题已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第九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意见、工作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大纲等。
(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起草背景(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情况等;议题提交部
门的决策建议意见。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和秘书处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
第十条 所有拟提交上会的议题,均由提交部门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见附件
3),注明议题紧急程度、主要内容及研究解决的问题、参会部门等内容,由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并由秘书长总负责协调把关后,报市长审签。
第十一条 凡由市长签字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办公厅秘书处按照事项的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连同电子版于会前2—3天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一律使用电子版,纸质材料主要用于备案存档。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前1天通过政务专网和短信平台发出会议通知,并将议题材料电子版传至政务专网,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办公厅信息处提前做好无纸化会议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在上会前要与市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什么问题、已经形成哪些共识、还需要议定什么事项,以便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市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比较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对于程序性或单项性工作事项议题,原则上在听取提交部门主汇报、分管市长补充意见后,其他领导和列席人员若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3个工作日内按行文程序审核经市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各部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主汇报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副职和随员。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参加次后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等候,由会务工作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
入会场,不得迟到。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分管市长和秘书长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相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副主任)要督促责任部门尽快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将相关事项移交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行政问责,酌情处理。第二十三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决定事项,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由主管市长负责,秘书长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在每次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前,由市政府督查室对上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兰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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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
全面科技合作协议书
自2002年6月以来,兰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初步形成了以项目为纽带的合作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双方科技合作,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兰州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出发,紧紧围绕兰州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部署,以加快培育区域创新体系和营造创新环境为主线,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务实重效”为原则,积极拓展双方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和方式
1、设立“兰州市-中国科学院高新技术种子资金”。围绕兰州市“3997”项目发展攻坚计划和国企改革“393”攻坚战计划的重点任务,以项目合作为基本方式,三年内,由市政府投入500万元左右的“种子资金”,用于启动、支持基于地方行业发展需求的研发项目和中科院系统成熟、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项目。至2007年,院地合作项目年创造社会经济效益达到10亿元左右。
2、围绕兰州区域优势产业的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需求,鼓励支持中科院有关研究所与骨干企业联合共建行业技术研发转化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市院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3、联合组织申报国家和省上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市上对所立项目给予总经费10—20%的匹配资金(不包括在“种子资金”之内)。
4、互派挂职干部。兰州分院选派高层次专家到市政府综合部门和县、区政府或企业集团担任科技副职,兰州市选派优秀干部到中科院有关管理部门挂职,及时沟通信息,发挥牵线搭桥作用。
5、联合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吸纳企业科技人员到研究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行客座研究,不定期举办专项业务技术培训。
三、合作的组织与职能
成立市院科技合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兰州分院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兰州市成员单位为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农牧局、财政局、人事局、高新区管委会,兰州分院成员单位为近代物理研究所、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盐湖研究所、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兰州油气资源研究中心。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科技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决定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等。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科技合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科技合作工作。
科技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做好科技合作项目的日常组织协调、统计、督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分设在兰州市科技局成果管理处和中科院兰州分院科技合作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其负责人担任。
四、合作方式
1、兰州市政府每年征集、筛选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效应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技术需求项目,及时与中科院对接,并组织协调有关企业推广、转化中科院的科技成果,提供优惠的合作政策,促进广泛合作局面的形成,对确定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兰州市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计划。
2、双方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举办院士专家讲座、科技创新战略论坛、技术诊断和项目洽谈等活动。
3、兰州分院推荐高层次专家进入市政府科技顾问团,为兰州市重大项目立项论证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4、双方提出的合作项目,由合作单位另行签署专项协议或合同,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附则
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科技合作领导小组商定;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05年5月至2008年4月止,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作协议。
兰州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
签字:张津梁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于兰州)
签字:程国栋 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于兰州)二